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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ictor伟德民主集中制制度

发布日期:2016-08-21 作者: 点击: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准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坚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汲取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表决。

第二章 民主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决定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党委分工及调整;

3.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4.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

5.审定大宗设备购置等重大经费开支。

第三章 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条 提出预案。预案由相关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领导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请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科学论证。凡涉及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第六条 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发给领导班子和党委委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对会议议题提交的初步预案,分管领导应征得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应当同班子其他成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

第七条 召集会议。会议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班子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征求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做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八条 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办公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可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班子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的,班子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形成会议纪要。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均要作详实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学院主要负责人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之间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团结。

第十一条 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后,应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每位班子成员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对分管工作要大胆负责,开拓创新。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凡事先没有经过会议讨论通过,任何成员和个人不能代替班子讲话和发表文章。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请假;要严守组织原则,对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除需要公布的内容以外,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班子成员同意后进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检查制度。建立民主集中制决策监督机制,学院纪检委员牵头落实,每半年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决议执行中班子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科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详实等。

第十七条 坚持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结合党委民主生活会,纪检委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严重,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九条 坚持班子内部通报制度。决策前,学院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工作动态,以便沟通信息,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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